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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範躍紅
  本報訊(記者範躍紅)日前,《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(試行)》(下稱《實施辦法》)印發實施。這個被稱為浙江省保護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2014年“一號文件”,是由浙江省檢察院聯合省委宣傳部、共青團浙江省委、省婦聯、省關工委、教育廳、省公安廳、省高院、省司法廳、省民政廳、省人社廳、省軍區政治部共同制定的。
  據浙江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,《實施辦法》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封存範圍、封存程序、責任分工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。依法應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,法院應製作《封存犯罪記錄決定書》,與裁判文書同時送達相應的檢察院、公安機關、司法行政機關。裁判文書一般不送達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學校、居委會、村委會等單位和組織,確需送達的,法院應製作並同時送達《協助封存犯罪記錄通知書》,接受送達的單位和組織應當予以執行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、未成年人保護組織、幫教機構、未成年人所在學校、居委會、村委會等知悉案情的單位、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,不得擴大知情範圍。
  《實施辦法》還規定,對於應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而未封存的,以及違反規定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,檢察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。  (原標題:浙江:規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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